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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張某(母親)和王某(父親)于2006年登記結婚,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。2015年、2016年,王小某因就近上學,與母親張某搬離北京市房山區,和父親王某分開居住。張某身有殘疾,因身體原因待崗,月收入不足5000元。王某婚后沒有給過孩子撫養費,家庭開銷一直由張某承擔。王小某認為王某在經濟上沒有承擔自己的撫養費,生活上也沒有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,遂將王某訴至房山區人民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按照每月3082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自己滿18周歲的撫養費。
●判決: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: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。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本案中,王小某與父親王某分開居住后,王某沒有給過王小某撫養費,未盡到撫養義務。關于王小某要求王某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,于法有據,法院予以支持。
●說法: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主體,依法為未成年子女承擔的生活費、教育費、醫療費等費用。通常,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糾紛多發生于夫妻離婚訴訟過程中,但根據民法典規定,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,且此撫養義務的存在不以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為前提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規定: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因此,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雙方請求支付撫養費,是以父母“不履行撫養義務”為條件,而不以父母離婚為條件,法律并未將離婚作為主張撫養費的前置條件,只要父母存在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,未成年子女就有權主張撫養費。
(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)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